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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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2年4月
1日下午5時15分許,在嘉義市○○路與文化路口處,查獲甲○○(經強制戒治期滿,已另行不起訴處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8包(淨重1.84公克,純度6.31%,純質淨重0.12公克,經送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於92年4月1日在嘉義市○○路與文化路口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
2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12日停止其處分釋放,並付保護管束,93年7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8月12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員警查獲被告時扣得之白色粉末8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84公克,純度6.31%,純質淨重0.1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800016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偵查卷足憑,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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