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3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温沛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包含債權讓與報紙)。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