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債權人 張溪霖 債務人 劉建和 債務人 賴月雲 債務人 劉家蓁 債務人 劉芳君 債務人 劉益如 債務人 劉偉彥 債務人 劉新章 債務人 劉金江 債務人 劉榮茂 債務人 劉正雄 債務人 劉政坤 債務人 劉嘉雄 債務人 劉有昌
一、債務人劉新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偉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金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榮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正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劉政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劉建和、賴月雲、劉家蓁、劉芳君、劉益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劉嘉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劉有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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