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啓歡

選任辯護人 施懿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7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施育傑

法官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