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10號
債權人高雄市○○地區○○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務人 陳志明
許子爵
一、債務人陳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零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子爵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