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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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0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蔡珮辰 律師
謝昀潔 律師
債務人歐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82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期間
應繳期限
應繳租金
(新臺幣)
應繳逾期違約金
民國111年2月至111年12月
民國112年3月31日
6,834元
6,834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上限
民國112年1月至112年12月
民國113年3月31日
7,524元
7,524元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上限
民國113年1月至113年12月
民國114年3月31日
7,524元
7,524元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上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