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 鮑聯忠
被告 施凱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冠瑩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 鮑聯忠
被告 施凱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冠瑩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