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 鮑聯忠

被告 施凱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冠瑩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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