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張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848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

633,933元

自民國114年

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42%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633,933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