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洪春 綢住同右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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