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有關「含袋重O.四公克」之記載,均更正為「淨重O.一七七四公克、驗餘淨重O.一七三公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