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2列被告前科紀錄部分,應更正為「甲○○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88年11月22日以88年度少訴字第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甫於94年2月15日縮刑期滿假釋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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