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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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原告 潘邑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采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莊鈞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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