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42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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