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宜蓁(原名吳美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執聲付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宜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宜蓁因銀行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葉韋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