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3號原告 林俊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北市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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