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5號原告 殷康美絨
殷武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由原告殷康美絨補正簽名或蓋章。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