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9號原告崧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未記載地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二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之地址、「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限制。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