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日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63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沈日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8月12日11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街00號前,因機車不穩左右搖晃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9時4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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