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榮祥具保人黃敬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敬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榮祥因詐欺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黃敬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黃敬哲之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見審易緝卷第32頁、第34至35頁)。茲被告經本院面告應於106年6月14日15時10分至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而黃敬哲亦經由本院合法通知,督促被告於上開庭期到庭,被告仍未到庭,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5日 橋檢俊生 106助371字第106990089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黃敬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