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