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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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蔡錫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若堯 、 梁恳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全部謄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