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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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請人 邱嘉吉 相對人 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清償之相關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575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