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東敏 選任辯護人 林榮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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