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82號原告富樺工事設計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江富士 被告陸軍裝甲第586旅.法定代理人 黃明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林家祺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
陳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㈠請說明101年7月2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一計算表中,下列項目之請求金額如何算得,並應列出計算公式:
⒈第29項承商管理費及利潤新臺幣(下同)6,511元。
⒉第30項品質管理費868元。
⒊第31項營業稅42,909元。
㈡請提出起訴狀原證十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第二段第㈠點第
10-11列所載原告以100年8月31日富后南字第100083101號函檢附之表列工項相關資料到院。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㈠請說明101年4月29日民事陳報暨更正狀之被證二十九計算表中,下列項目之請求金額如何算得,並應列出計算公式:
⒈第30項承商管理費及利潤新臺幣(下同)3,835元。
⒉第31項品質管理費511元。
⒊第32項營業稅25,811元。
㈡請提出起訴狀原證十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第二段第㈠點第9-
10列所載被告以100年10月19日 陸十鍾平 字第1000003638號函附陳述意見書到院。
四、本院依職權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取兩造調解案卷參辦。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