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JenniferElizabethMatthews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被告 林忠誠 待查
李偉立 待查 張程裕 待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384元(計算式:美金17,000元33.552,以民國105年1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