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黃國書
被 告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8年度附民字第68號
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