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1號
原   告  林宇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耀輝 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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