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之弟 黃文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黃文威 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15日所為之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9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
4條第1項、第345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威前固於民國92年1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禁字第12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修法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有該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黃文孝為被告黃文威之弟,而依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乃依其配偶、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等法定順序決定之,則本案即應由被告之母 隋蓓蓓 為監護人而有法定代理權限,是上訴人並非當事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以其名義提起上訴部分,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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