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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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王信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陳簡阿合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08年10月7日│35,560元│AG0000000││││限公司社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