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依上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萬8,76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271元(計算式:24,814×1/3=8,2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