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 黃書侃 即 江富 汽車行
樓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視為上訴人 丁啟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監獄被上訴人 王智璋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