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即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虹智精密股│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227,180元│0000000│95年12月10日│││份有限公司│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