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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