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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