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01號抗告人 張錦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張六合 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無效等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月6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01號所為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