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恩睿 、周美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4,600,000元與聲請金額4,840,000元不一)?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