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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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2號
參加人 潘培林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黃教賢 與被告 林永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就原告黃教賢與被告林永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42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13日送達參加人,惟參加人逾期迄今尚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109頁),揆諸前開規定,其參加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