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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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賴彥豪 被上訴人 陳明陸 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65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
105年2月2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