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于青 被告 李湘琪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案由欄之記載有誤,依前開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