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冠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冠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冠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冠仲因: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4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易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5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
9月1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月7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6年度訴易字第17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3956號、5851號裁定均予減刑,另並與上開㈣、㈤之罪經同上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27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所犯上開㈥、㈦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5月6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9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47號函暨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