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