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黎銘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捌仟玖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4年70月13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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