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告欣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韋冉 被告 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欣見實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吳韋冉、王碧玉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並於106年8月30日動用該貸款,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30日起至109年8月30日止(即36期),約定本金及累計利息按月平均攤還,利率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計算(現為4.99%),若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欣見實業有限公司自108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迭經催討未果,經抵銷存款後,尚積欠本金713,559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額度支用申請書、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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