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42號聲請人 李睿豇
李釔茜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詩眉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李衣記 聲請人 李宸嘉
李敏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凃郁婷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李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李唯鉦 住所地為新竹縣○○市○○○街○○○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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