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潘英美 被告 王素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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