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3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