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