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債權人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國鳳 即鉅國玻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國鳳即鉅國玻璃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國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