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 吳典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被告 楊添發 訴訟代理人 黃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確認兩造土地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萬2625元,暨自民國10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應將堆置在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雜物移除(面積以實測範圍為準),並返還予原告。惟系爭841-15地號土地及該同段841-2、
825-11、825-12、841-14等地號土地因界址爭議,前經被告與訴外人 楊德福陳慧親 對原告另案提起訴訟,經臺中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105年11月24日依法調處後,被告不服調處結果,而經臺中市政府移送本院,業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確認兩造土地經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確認界址事件),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是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為本件被告有無占用原告之系爭土地及占用範圍如何等判斷之先決問題,亦即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則在該確認界址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即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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