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1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告 廖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30元,及其中新臺幣19,830元,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95年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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